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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台民终字第9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单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单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台民终字第9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单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上诉人单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单某、被上诉人陈某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海市人民法院(2014)台临民初字第18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临海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500元,退还上诉人单某。审 判 长  陈文杰审 判 员  王文兴代理审判员  黄 磊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书 记员  马 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