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6
案件名称
白河荣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与段茂兴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河荣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段茂兴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021号原告白河荣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黎光耀。被告段茂兴。本院在审理白河荣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诉段茂兴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河荣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河荣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白河荣洲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刘兴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 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