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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执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罪犯杜瑞芝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瑞芝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执字第255号罪犯杜瑞芝,女,1955年5月25日生,汉族,吉林省长春市人,大学专科毕业,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服刑。本院于2009年8月27日作出(2009)长刑二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杜瑞芝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退赃退赔人民币30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2月5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长刑执字第149号刑事裁定,依法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彭占荣出庭履行职务,吉林省女子监狱刑罚科曹丽代表执行机关参加诉讼,罪犯杜瑞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吉林省女子监狱认为,罪犯杜瑞芝端正改造态度,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该建议已经长春市城郊地区人民检察院驻监狱检察室监督并同意。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康平在担任吉林省电力医院院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经与院财务科科长杜瑞芝预谋后,于2008年3月间由杜瑞芝指使戚娟娟将私存于戚娟娟存折中的吉林省电力公司物业公司拨给电力医院的房屋维修款及部分小金库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06.1万元私分。其中,康平分得50万元、杜瑞芝分得30.8万元、戚娟娟分得25.3万元。案发后,已追缴康平所得全部赃款,杜瑞芝家属全部返赃,戚娟娟家属返赃15.3万元。康平、杜瑞芝系主犯。该犯现在吉林省女子监狱二监区参加收尾工序岗位劳动,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获得考核积分156.1分。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原审裁判文书、罪犯年度评审鉴定表、考核积分台账、监区民警集体评议意见、同监服刑人员证言等证据予以证明,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罪犯杜瑞芝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适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瑞芝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至2016年10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学柱审判员  梁青科审判员  李晓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庆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