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程欢与欧阳杰、福州新技石材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欢,欧阳杰,福州新技石材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保字第40号原告程欢,男,197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委托代理人黄仙,国浩律师(福州)事务所律师。被告欧阳杰,男,1972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新技石材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闽侯县。法定代表人欧阳杰。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欢诉被告欧阳杰、被告福州新技石材工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欧阳杰、被告福州新技石材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万元财产,并已提供原告名下所有的坐落于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西江滨大道xx号融侨锦江花园x区一期x#楼xxx单元的房产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程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查封、冻结被告欧阳杰、被告福州新技石材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20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官永琪人民审判员 郭昭仪人民陪审员 郑昧旦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