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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审刑执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孙兴凯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大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孙兴凯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审刑执字第15号罪犯孙兴凯,现于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7月30日作出(1996)葫刑初字第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孙兴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罪犯孙兴凯服判。1996年8月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6)辽刑一核字第288号刑事裁定,对其予以核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1996年11月2日被投入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1998年8月20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1998)辽刑执字第74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1年1月15日经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01)辽刑执字第13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2006年2月10日经本院以(2006)大刑执字第4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08年9月3日经本院以(2008)大审刑执字第17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2012年3月9日经本院以(2012)大审刑执字第6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现刑期至2016年3月14日止。执行机关于2015年1月1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称:该犯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遵规守纪,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该犯入监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积分400分。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罪犯孙兴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不变。(刑期至2015年2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微审判员 夏红军审判员 张真洪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丰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