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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香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393号原告王海成。被告李艳。原告王海成与被告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保全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克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