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香民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香民初字第393号原告王海成。被告李艳。原告王海成与被告李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意思真实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保全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学民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任克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