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051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张莹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王占良、王亚萍、王诗鑫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0519-1号原告张莹,女,汉族,生于1956年9月18日,宝鸡端德电力自动化设备厂执行董事,住宝鸡市金台区上马营126栋。委托代理人董跃,陕西际傧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高家坪。法定代表人王占良,该公司经理。被告王占良,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20日,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经理,住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60号院。被告王亚萍,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4日,住宝鸡市金台区金陵路60号院。被告王诗鑫,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7日,住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7号1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莹诉被告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王占良、王亚萍、王诗鑫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依法对被告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拥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高家坪2666.95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宝鸡市金台区钛城有色金属材料加工厂拥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高家坪2666.95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宝市国用(2011)第039号)予以查封。二、对原告张莹在中国建设银行宝鸡市宝光路支行存款柒拾万元(账号:4153070151130823924,户名:张莹)予以冻结。三、对宝鸡端德电力自动化设备厂提供担保的该厂拥有的位于宝鸡市金台区宏文路新风巷7号15480平方米工业用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证号:宝市国用(2003)第29号)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晁靖雲代理审判员 樊龙华人民陪审员 申 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赵东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