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007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3
案件名称
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0072号原告潘某,农民。委托代理人皇甫莉莉,丰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亚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