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眉东民调确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罗国伟、邓小莉、眉山市东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国伟,邓小莉,眉山市东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眉东民调确字第7号申请人:罗国伟。申请人:邓小莉。委托代理人:方秀莲,四川法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眉山市东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眉山市东坡区三苏大道(现住所地为眉山市现代鞋业城)。法定代表人:谭智勇。委托代理人:张光见,系公司职工。申请人罗国伟、邓小莉、眉山市东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共同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司法确认。本院受理后,由审判员张春燕依法予以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申请人罗国伟、邓小莉、眉山市东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纠纷于2015年2月5日经眉山市东坡区尚义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一、解除罗国伟、邓小莉与眉山市东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29日签订的现代花园城商品房买卖合同。二、由眉山市东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2015年5月30日前返还罗国伟、邓小莉购房全款160240元,并支付违约金8012元,共计168252元。三、若眉山市东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上述款项,从2015年6月1日起,对尚未支付的款项按年利率12%向罗国伟、邓小莉支付利息,至购房款付清时止。本院认为,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罗国伟、邓小莉、眉山市东旭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达成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本裁定确认的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张春燕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黄 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