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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15

案件名称

曹新娥与吴跃国、上海琳斌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新娥,吴跃国,上海琳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桐乌民初字第34号原告:曹新娥。委托代理人:章加荣,桐乡市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跃国。被告:上海琳斌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县建设镇建设公路1259号5幢211室。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常熟路8号。原告曹新娥诉被告吴跃国、上海琳斌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滕忠元独任审理。2015年2月5日,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新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9元,减半收取334.50元,由原告曹新娥负担(免交)。审判员  滕忠元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魏林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