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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桓商初字第9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6

案件名称

淄博明派电气有限公司与伊继芳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桓商初字第95号原告:淄博明派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闫家村。法定代表人:张继兵,董事长。被告:伊继芳,女,1955年6月9日生,汉族,现住桓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明派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伊继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淄博明派电气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淄博明派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明派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淄博明派电气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江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格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