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平执字第1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葛仁宁与官江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仁宁,官江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平执字第1558号申请执行人葛仁宁,农民。被执行人官江波,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仁宁与被执行人官江波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葛仁宁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09)平民三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执行费670元,由申请执行人葛仁宁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宝伟审判员 马建明审判员 王坚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董洪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