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商初字第13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王耀锦与安丘鲁安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耀锦,安丘鲁安铸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商初字第1399-1号原告:王耀锦。委托代理人:韩文亮,法律工作者。被告:安丘鲁安铸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鹏,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耀锦与被告安丘鲁安铸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以被告已收到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耀锦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耀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诉讼保全费480元,由原告王耀锦负担。审判员 李芹华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毕清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