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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吴江执字第38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吴江执字第3848号申请执行人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横泾街道东太湖路北侧2幢。法定代表人杨红洁,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伟,江苏同益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甘泉西路667号。法定代表人:盛娟娟,董事长。原告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3日作出的(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22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货款210998.4元,于2014年9月10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14年10月10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14年11月10日前支付70998.4元。二、如果被告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任一期未足额履行,原告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有权要求被告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另行支付违约20000元,且原告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有权按照总金额210998.4元的未履行部分及违约金20000元一并申请执行。三、原告苏州美嘉塑胶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原、被告就本案纠纷一次性了结,今后无纠葛。五、原、被告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经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起生效。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29元,保全费1920元,合计4449元,由被告苏州东岳线缆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2014年11月10日前直接给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本院不再退回。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4年10月21日向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47657.4元,执行费用3615元。本院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申报财产状况。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亦无车辆。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67900元,已于2015年1月21日扣划至本院。另查明,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个被执行案件。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组织双方当事人执行,达成和解协议,内容如下:一、被执行人已经自行给付申请人17545元(已履行),本院强制执行67900元给付另案(2015年吴江执字第49号)执行款8000元,以及执行费90元。扣除本案执行费3615元,上述强制执行余款56195元给付本案申请人。二、执行标的247657.4元,由法院转申请人56195元,自行给付17545元。余款173917.4元。被执行人于2015年2月份起,每月月底前自行给付申请人执行款1万元。直至付清为止。三、如被执行人未按照本和解协议按期履行,申请人可申请对未履行标的申请恢复执行。四、执行费3615元由被执行人负担(已交付)。因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执行标的时间较长,并且双方达成和解,因此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调查笔录、执行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因被执行人完全履行执行标的时间较长,并且双方达成和解,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达,因此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需继续进行,故本案已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恢复申请未履行部分的标的执行。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风险责任和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4)吴江开商初字第0221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未履行部分的标的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勇审 判 员  王进前代理审判员  王 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陈晓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