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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朱某与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周少民初字第10号原告朱某。被告花某。原告朱某诉被告花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朱某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花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花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朱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柳心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卓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