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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个民二初字第3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9-04-26

案件名称

李玉珍与马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个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玉珍;马丽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个民二初字第39号原告李玉珍,女,1958年11月5日生,汉族,住个旧市。被告马丽珍,女,1962年生,公民身份号码不详,汉族,住个旧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珍与被告马丽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绍燕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玉珍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无损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玉珍承担。审判员  桂传毅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 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