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科民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郭丹与杨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科民初字第658号原告郭丹,女,34岁,蒙古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兴安盟。委托代理人苗全,男,28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告杨秀清,女,65岁,汉族,农民,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丹诉被告杨秀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丹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郭丹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由原告郭丹负担。审判员 于静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若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