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棉民初字第7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5
案件名称
周福建与李世银、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福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世银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石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石棉民初字第70号原告:周福建,男,藏族,生于1977年4月5日,住四川省石棉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负责人:权兴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洪洲,男,四川天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法定代表人:黄小平,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白锴锋,男,汉族,生于1988年1月18日,住四川省汉源县,系该公司职工。被告:李世银,男,汉族,生于1971年8月23日,住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福建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汉源支公司、汉源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李世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福建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福建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85元,由原告周福建负担。审判员 吴建军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袁 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