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5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王三赏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沙里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三赏,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沙里店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威文经民一初字第658号原告王三赏,居民。委托代理人迟志磊,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沙里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费建亭,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绍权,村委委员。王三赏与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沙里店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许文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三赏的委托代理人迟志磊、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沙里店村村民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马绍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三赏诉称,2006年底原告为被告建设房屋,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134385元。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34385元。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沙里店村村民委员会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2008年4月27日后被告给付原告部分款项,不能全部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06年底原告为被告建设房屋,被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2008年4月27日,被告为原告出具了欠条,写明:今欠到王健(王三赏为同一人),建房工程款壹拾叁万肆仟叁佰捌拾伍元(134385.00)。沙里店村村民委员会。该欠条加盖原文登市文登营镇沙里店村村民委员会印章。原告此后找被告索要该工程款未果,诉至本院。被告陈述已给付原告13000元,现尚欠121385元未付且无钱给付原告。原告认可被告已给付13000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欠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应提供证据证实,没有证据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被告欠原告工程款134385元,有被告出具的欠条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足以认定,现原告认可被告已还13000元,本院亦予以确认。被告现尚欠原告工程款121385元,应及时偿清。被告抗辩无钱给付,于法相悖,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威海市文登区文登营镇沙里店村村民委员会偿付原告王三赏工程款121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三赏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94元,由原告负担131元,被告负担136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杨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