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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26

案件名称

张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萧刑初字第255号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务工,因本案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取保候审。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公诉刑诉(2015)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1月26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方芸、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9月30日上午,被告人张某采用起子撬门的方式,进入杭州市萧山区临江街道农二场场部公房第三幢商品房西单元201室内,窃得被害人陈某的现金4000元、华硕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1430元)、黄金戒指1枚(价值954元)、白金项链1条(价值2658元)和金镶玉1块(价值150元),共计价值9192元。案发后,部分赃物已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告人张某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越王珠宝销售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谅解书,价格鉴定结论书,手印鉴定书,入所健康及伤情检查登记表,案发经过,被告人张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本案赃款赃物已全部退赔,可以对被告人张某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丹丹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郝莎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