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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连平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贵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连平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罗贵梅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280号原告连平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连平县元善镇南湖花园2栋101号。法定代表人赖运力委托代理人张国恩,广东凤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贵梅,女,1992年12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罗德红,男,53岁委托代理人蓝鼎增,紫金县金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连平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罗贵梅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连平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连平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连平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原告连平县顺达交通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谢顶义代理审判员  周春岸代理审判员  巫远青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叶枫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