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与卫辉市绿健食品厂、焦伯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卫辉市绿健食品厂,焦伯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商初字第719号原告: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人民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蒋庆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爱华,该公司职工。被告:卫辉市绿健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孙杏村镇张店路口向东250米处。负责人:焦伯仁,该厂厂长。被告:焦伯仁。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邓宏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卫辉市绿健食品厂、焦伯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