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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商初字第7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与卫辉市绿健食品厂、焦伯仁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卫辉市绿健食品厂,焦伯仁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广商初字第719号原告: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人民路西首。法定代表人:蒋庆忠,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田爱华,该公司职工。被告:卫辉市绿健食品厂,住所地:河南省卫辉市孙杏村镇张店路口向东250米处。负责人:焦伯仁,该厂厂长。被告:焦伯仁。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邓宏民,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与被告卫辉市绿健食品厂、焦伯仁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14元,减半收取357元,由原告广饶县华艺彩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庞小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