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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汇民初字第8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楚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汇民初字第840号原告楚某某,女,汉族,四川省泸县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告周某某,男,汉族,蒙古族,贵州省大方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楚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楚某某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楚某某承担。审判员 唐 凤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丹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