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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民一初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02

案件名称

武陟县前进运输有限公司与胡开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陟县前进运输有限公司,胡开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滑民一初第894号原告武陟县前进运输有限公司。负责人米前进,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高文利,男,1968年7月10日生。被告胡开江,男,1957年8月10日生。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邓坦克。原告武陟县前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开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告武陟县前进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开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间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本案的原告主体不清楚,无法确定原告的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武陟县前进运输有限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郭春明审 判 员  辛国喜人民陪审员  魏文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严 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