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山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房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山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房某,农民。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2014年1月2日被逮捕,同年1月10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陈玉,山东玉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公二刑诉(2014)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房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房某未及时到庭,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本院已决定对其采取逮捕强制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孙延刚代理审判员 邢西欣人民陪审员 李怀泉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闫 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