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23号何海良与梁俭强,钱惠芬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海良,梁俭强,钱惠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23号申请执行人何海良,男,汉族,1940年7月15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梁俭强,男,汉族,1980年3月23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被执行人钱惠芬,女,汉族,1979年5月19日出生,住佛山市三水区。申请执行人何海良与被执行人梁俭强、钱惠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三法民二初字第9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俭强、钱惠芬应清偿申请执行人饲料款641157元、案件受理费6106元和诉讼保全费4726元。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月6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本案已经符合结案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三法西执字第123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国兴审判员 潘 洁审判员 梁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林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