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邮执字第0038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21-09-09
案件名称
江苏林杉风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江苏林杉风服饰发展有限公司;扬州祥龙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邮执字第00386-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林杉风服饰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卸甲镇龙奔社区。 法定代表人陈玉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扬州祥龙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在高邮市龙虬镇粮管所内。 法定代表人郑玉祥,董事长。 本院(2014)邮开商初字第00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扬州祥龙制衣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间内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祥龙制衣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424768.0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祥龙制衣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于素权 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 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