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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王宏伟与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宏伟,张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194号原告:王宏伟,男,1968年11月4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被告:张海军,男,1969年8月9日生,汉族,现住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宏伟诉被告张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宏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承担;剩余27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王 爽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陈佳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