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穆执字第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与徐国良、徐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doc
法院
穆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穆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徐国良,徐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穆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穆执字第53号申请执行人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被执行人徐国良。被执行人徐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关于穆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八面通信用社与徐国良、徐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穆棱市人民法院(2014)穆商初字第513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徐冰的财产有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富家委面积为1200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储房、面积为356.80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面积为105.49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储房、面积为616.77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储房、面积为555.39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储房及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富家委5612.33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徐冰所有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富家委面积为1200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储房、面积为356.80平方米商业营业用房、面积为105.49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储房、面积为616.77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储房、面积为555.39平方米工业交通仓储房。二、查封被执行人徐冰所有的位于穆棱市八面通镇富家委5612.33平方米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三、被执行人徐冰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徐冰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徐冰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长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杜 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