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田志秋与葛立娜申请诉前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田志秋,葛立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北立民保字第21号申请人田志秋,现住绥化市。身份证号为被申请人葛立娜,女,1973年3月22日生,汉族,现住绥化市远望小区*号楼*单元***室。申请人田志秋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葛立娜的车牌号为黑MV40**号奇瑞牌轿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葛立娜的车牌号为黑MV40**号奇瑞牌轿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准买卖、转让、抵押、抵债、赠与、损毁,不准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二、对申请人田志秋提供的作为诉前财产担保的其所有的现存于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绥化分行账号为中的存款50,000.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准支取。人民法院冻结的银行存款或资金的期限为六个月,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一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二年。期满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灭失。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继红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龙 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