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安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薛海玉、周倩诉姬振兴、中国人保澄城支公司、澄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XX,周X,XX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姬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XX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安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安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薛XX,男,汉族,1960年8月9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住志丹县张渠乡白元村红石茆小组,系死者薛宝东父亲。原告周X,女,汉族,1991年8月18日生,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枣园镇街道,系死者薛宝东妻子。委托代理人薛海清,男,汉族,1955年1月7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系薛XX哥哥。被告XX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莉平,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地址:陕西省渭南市XX县南新街中段。被告姬XX,男,汉族,30于岁,家住陕西省大荔县花城路义乌小商品城15号楼2单元501。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XX支公司负责人:党军地址:XX县中心街4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薛XX、周X诉被告姬XX、XX县运发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XX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薛XX、周X于2015年2月5日以原告周X还在临床治疗暂未康复,为使案件能够顺利审结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XX、周X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合法权益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薛XX、周X撤回起诉。诉讼费2000元,减半收取1000元,由原告薛XX承担。审 判 员 张振英助理审判员 孙 伟人民陪审员 李海霞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