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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北执字第183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凤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凤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北执字第1832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红桥区团结路13号。被执行人马凤葵。申请执行人天津市阳光家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凤葵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7,254.35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标的7,254.3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凤葵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3)北民初字第4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家全代理审判员  李国艳代理审判员  赵 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艾文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