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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执字第007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合肥市东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东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783-1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东明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皖肥东县撮镇南大街113号,组织机构代码61032518-7。法定代表人吴世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皖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5号,组织机构代码14894017-0。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包民二初字第013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本金84784元、利息9795.9元、诉讼费1161元、执行费1318元,合计97058.9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847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97058.9元,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以84784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自2014年12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 芳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李潇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