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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罗秋港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罗秋港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226号罪犯罗秋港,男,1990年6月22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建阳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6日作出(2012)潭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罗秋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执行机关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月2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罗秋港在考核期内,曾于2013年3月因在生产劳动中谈笑打闹被扣1分;2013年8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10%被扣1分;2013年9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10%被扣1分;2013年10月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10%被扣1分;2013年12因未完成当月劳动定额任务10%被扣1分,共扣5次分,累计扣5分。经教育后,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及《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良好,劳动积极肯干,服从分配,能保质保量和超额完成劳动任务。罪犯考核自2012年12月至2014年10月累计获达标分10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考核奖惩汇总表,月考核表,“三课”学习成绩单,罪犯考核扣分单,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10分,评为,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罗秋港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刑期自2012年4月26日至2015年3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利党审 判 员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