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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徐彦东与唐山市丰润区银联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彦东,唐山市丰润区银联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620号原告:徐彦东,居民。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银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法定代表人:李占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彦东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银联建材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彦东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徐彦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彦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00元,减半收取15400元,由原告徐彦东负担。审判员  谷淑珍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翔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