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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3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何某、宋某与罗某、刘某寻衅滋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宇杰,何天就,宋国斌,罗俊杰,刘伟城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刑一终字第131号原公诉机关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林宇杰,男,1989年1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增城市。2008年12月17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何天就,男,1989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增城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宋国斌,男,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增城市。因本案于2014年3月17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罗俊杰,男,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增城市。2010年2月5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9月7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4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伟城,男,1988年8月9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萝岗区。因本案于2014年3月1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增城市看守所。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何天就、宋国斌、林宇杰、罗俊杰、刘伟城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93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林宇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宇杰以服从原审判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林宇杰及原审被告人何天就、宋国斌、罗俊杰、刘伟城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对上诉人林宇杰及原审被告人何天就、宋国斌、罗俊杰、刘伟城的量刑适当。上诉人林宇杰服从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宇杰撤回上诉。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2014)穗增法刑初字第93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伦铭健代理审判员  陈少波代理审判员  吴庆锋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吴秋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