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岳池民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3
案件名称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罗安连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罗安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池民初字第961号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刚,系该社理事长。被告罗安连,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罗安连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的调解下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岳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力向新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张 跃 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