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民初字第18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22
案件名称
巩义市新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天津天钢联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新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天津天钢联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民初字第180号原告巩义市新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7050148-1),住所地巩义市北山口镇。法定代表人刘立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费晓伟,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俊超,大沧海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天津天钢联钢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187219-6),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398号。法定代表人段宇炬,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巩义市新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天钢联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巩义市新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85.5元,由原告巩义市新型冶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杨富柱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王远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