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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刑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施眉妹、林文犯故意伤害罪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5)宁刑监字第4号陈玉凤:你因施眉妹、林文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不服福安市人民法院(2013)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本院(2013)宁刑终字第15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以原审认定事实不清、定罪量刑错误为主要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对该案进行了复查,确认原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定罪量刑方面是正确的。现对你的申诉理由答复如下:你申诉称,一、2013年8月1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2013)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你即委托律师提起上诉,但原二审裁定未将你列为上诉人,上诉权被剥夺;二、施眉妹、林文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以故意伤害定罪量刑明显错误,且主观恶性深,归案后未如实供述,也无赔偿经济损失等悔罪表现,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只支持部分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营养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提起再审。一、关于上诉问题。经查原一、二审案件卷宗,未发现有你的上诉状,一审福安市人民法院交本院的(2013)安刑初字第103号《刑事案件上诉移送函》也只体现许晟提出上诉。因此,你主张自己提出上诉及上诉权被剥夺问题没有依据。另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也就是说,虽然该案的上诉不是你提起,但本院在审理许晟对该案的上诉过程中已就全案进行了审查,你是否上诉,并不影响案件的公正审判。二、关于定罪量刑问题。经查,你因搭乘出租车与何开清及其朋友发生争执,而被施眉妹、林文殴打致轻伤,双方争执系事出有因,对象特定。因此,原审认定施眉妹、林文构成故意伤害罪,定性准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施眉妹、林文的故意伤害行为致你轻伤,许晟轻微伤,同时存在从轻处罚的量刑情形,因此原审分别判处施眉妹、林文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三、关于民事赔偿问题。经查,因施眉妹、林文的伤害行为对你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住宿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原审已依法给予确定,判赔数额适当。原审未支持部分医疗费问题,你认为因宁德市闽东医院客观条件不支持,确有必要出外治疗,但你提供的该部分收费凭证未体现具体治疗项目或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原审未支持部分误工费问题,因你未提供持续误工的证明,所以关于误工时间应计算至定残前一天的主张依据不足。原审未支持部分交通费、住宿费问题,原审对“铁路客票销售服务费发票”及时间记载不明的相关票据和其中一张发生在你住院期间的住宿费发票予以剔除,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申诉不能成立,原一审判决、二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希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