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熟辛民初字第00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杜户明与翁亚益、翁雪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熟辛民初字第00553号原告杜户明。委托代理人顾李华,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叶晓英,江苏恒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翁亚益。被告翁雪明。委托代理人翁亚益。第三人叶荣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户明诉被告翁亚益、翁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通知叶荣生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杜户明于2015年2月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杜户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户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元,保全费42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原告杜户明负担。审判员 周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蔡淑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