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03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周杰居间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周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0374号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马路11号和平创新大厦九层。法定代表人赖国强,总裁。被执行人周杰。申请执行人天津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周杰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4)南民三初字第48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杰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此,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0374号执行案件的执行程序终结。如被执行人一旦具备新的执行能力,应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自动履行。否则,一经查实,被执行人应依法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执行能力,亦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来旺执行员  张 骞执行员  胡富源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焦文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