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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法执字第0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3

案件名称

松桃县计生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X等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桃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龙X,裴X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松法执字第043号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冉启江,男,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贺卫锋,男,系蓼皋镇计生办干部。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应军,男,县计生局法规股干部。特别授权。被执行人龙X,男,苗族,1996年2月12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被执行人裴X雪,女,汉族,1996年12月18日出生,住松桃苗族自治县蓼皋镇。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松桃苗族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龙X、裴X雪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于2015年02月03日向被执行人龙X、裴X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于2015年02月03日前履行缴纳社会抚养费41000.00元,承担执行费515.00元,共计41515.00元。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龙X、裴X雪已主动缴纳社会抚养费。特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松行审字第001号《行政裁定书》执行完毕。执行员  龙济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刘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