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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34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李睿与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睿,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345号原告李睿。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磡标志大厦G01号。法定代表人苑双庆,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XX,天津宏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穆鏊,该公司行政人力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睿与被告天津市好收成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李睿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李睿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晓斌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梁 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