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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诉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明良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明良,钱妙琴,张晏铭,张曼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诉保字第00014号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负责人黄波。被申请人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明良。被申请人张明良。被申请人钱妙琴。被申请人张晏铭。被申请人张曼君。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与被申请人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明良、钱妙琴、张晏铭、张曼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明良、钱妙琴、张晏铭、张曼君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万富安机械有限公司、张明良、钱妙琴、张晏铭、张曼君银行存款100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刘 安审判员 钱满兴审判员 李国良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记员 高天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