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平商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15
案件名称
平湖市佳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浙江丹尼马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湖市佳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浙江丹尼马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平商初字第192号原告:平湖市佳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当湖街道乍王线虹霓段283号内2幢。法定代表人:胡爱良,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倪中柱,浙江金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丹尼马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平湖市林埭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佳健。本院在审理原告平湖市佳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丹尼马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湖市佳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湖市佳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2元,减半收取36元,由原告平湖市佳通汽车修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周丹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