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44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3-05
案件名称
曾大钦与金育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大钦,金育瑞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瑞陶商初字第44号原告曾大钦。被告金育瑞。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大钦与被告金育瑞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大钦于2015年2月5日以欲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曾大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大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曾大钦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章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孙正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