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3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姚秋平与田佳庆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秋平,田佳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3140号原告姚秋平,女,1969年8月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徐良久,北京市义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佳庆,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负责人龙泉,总经理。原告姚秋平与被告田佳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姜皓沁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秋平委托代理人徐良久,被告田佳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平安北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秋平诉称:2014年11月25日7时51分,在北京市丰台区樊杨路旧车市场东门,被告田佳庆驾驶小客车(车牌号京X1,投保于平安北分公司)由南向西左转,案外人任建国骑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原告乘坐在案外人任建国所骑电动自行车上。由于被告田佳庆驾驶小客车右前侧与任建国所骑电动自行车前部相刮,两车损坏,原告受伤。原告前往医院治疗,被诊断为:骶尾部挫伤。医院建议休息45天。此事故经交通大队认定,被告田佳庆负事故全部责任,案外人任建国无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078.98元、交通费404元、误工费7893.3元、营养费1000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田佳庆辩称:事故事实,责任认定无异议,不同意承担营养费,不同意承担诉讼费。我投保了保险,故赔偿责任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被告平安北分公司书面辩称:京X1号机动车事故发生时,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0000万。同意承担有证据证明的合理合法的损失,医疗费按照票据核算,交通费认可与就医相关的,营养费需要医嘱,误工费需要有医嘱、劳动合同、收入证明、完税凭证等佐证。不承担法院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5日7时51分许,在北京市丰台区樊杨路旧车市场东门,田佳庆驾驶京X1号机动车由南向西左转,适有任建国驾驶电动自行车由北向南行驶,田佳庆车右前侧与任建国车前部相刮,造成两车接触部位损坏,任建国车乘车人姚秋平受伤。此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丰台交通支队丰北大队认定田佳庆负事故全部责任,任建国、姚秋平无责任。事故后,姚秋平前往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就诊,共花费医疗费2054.98元,主要诊断为骶尾外伤、骶尾部软组织损伤。另查:事故发生时,京X1号机动车在平安北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及额度为200000元含有不计免赔条款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庭审中,姚秋平提交诊断证明、误工证明、劳动合同意在证明其误工费损失。上述事实,有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交通费票据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明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田佳庆与任建国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乘车人姚秋平受伤,田佳庆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任建国、姚秋平无责任。田佳庆所驾车辆在平安北分公司投保交强险,故平安北分公司应当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姚秋平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关于交通费,根据姚秋平就医情况,本院酌情确定为350元;关于误工费,根据姚秋平提交的诊断证明等,本院酌情确定为6000元;关于营养费,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姚秋平医疗费二千零五十四元九角八分。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姚秋平交通费三百五十元、误工费六千元。三、驳回原告姚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被告田佳庆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姜皓沁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齐 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