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定执字第004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梁华喜、赵红群与周长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华喜,赵红群,周长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定执字第00455号申请执行人:梁华喜,男,1977年10月20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赵红群,男,1975年3月29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周长伦(又名周海港),男,1975年10月20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定民二初字第0048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周长伦在工商银行蚌埠业务处理中心的存款5730元至定远县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静审 判 员 俞 斌代理审判员 李国胜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