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7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戴根堂,邵阳市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志奇,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何某某之父。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本院于2015年1月122日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