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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97号原告何某某,女,198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委托代理人戴根堂,邵阳市大祥区维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何志奇,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市大祥区,系何某某之父。被告陈某某,男,1976年9月14日出生,苗族,住湖南省。本院于2015年1月122日受理原告何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同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宣判前,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玲玲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曾 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