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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执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0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李贵中与毛春林、胡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贵中,毛春林,胡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韶执字第108号申请执行人李贵中。被执行人毛春林。被执行人胡丹。申请执行人李贵中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毛春林、胡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9月9日经韶山市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4)韶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4年10月21日我院立案执行,被执行人一直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采取措施,被执行人履行了50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放弃剩余部分,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韶山市人民法院(2014)韶民二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经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黄金来代理审判员  赵亚军代理审判员  胡康松二〇一五年二月五日书 记 员  曹 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 来自: